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http://www.caigou2003.com CCGPNET 2003-04-15 09:54:00


杨国瑞  
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具体可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政府采购法》大力开展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入手,让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会计人员、物资设备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等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领会、理解政府采购的先进性、科学性,了解、掌握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融会贯通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并制订本地区、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
健全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各地不同的发展情况,《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出台政府采购目录、审计监督、合同监督、招投标管理等一系列办法、规定、通知等。
目前,我国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个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现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只能分别立法,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两部法律的交叉调整现象,给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将来的某个时期,体制与法律制度等条件都比较成熟时,应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全面的采购法。
加强预算编制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但由于我国的国情,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各部门、地区才能陆续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预算年度已过了三分之一,给预算管理乃至政府采购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是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上报预算建议数(一上),当年的11月份,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二上)。从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各单位要完成对预算的调整、分解、论证和上报等工作,尤其再细化到需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数量、单价等的需求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还有,目前各预算单位预算指标的分配,普遍实行的是“基数+增长”的办法,这种编制方法是以各单位的既得利益为中心,承认已存在的支出为前提,考虑历史因素较多,忽视了市场供求等因素对政府收支的具体影响,以历史而不是以实际需要作为支出的依据。因此,应充分借鉴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对每一年(每一项目)预算收支的规模进行重新审查和安排,而不考虑基期的实际支出水平,根据财力可能和支出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数额,从而改变基数增长法的主观随意性,达到预算过程的规范与透明。
完善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实施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同旧的采购制度相比,能够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资金节约额应当作为评价政府采购实施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但需要注意的是,衡量采购资金节约指标,不仅要考核采购机构的节约率,还要考核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政府采购由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工作量的增加,使采购时间拉长。因此,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商品和劳务会面临使用单位众口难调的问题,采购结果的好坏、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使用方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评价。因此,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
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国内企业整体上竞争能力不强,迫切需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予以保护,给予支持,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


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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